給大家匯總了一下八月開始實施的稅收新規定,一起來看看吧!
稅務總局明確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自2014年8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8月1日起啟用新版增值稅發票
自2014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老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暫繼續使用。
據了解,改版后的新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代表發票種類代碼的第8位有所調整,發票代碼第8位代表發票種類,貨運專票由“7”調整為“2”,普通發票由“6”調整為“3”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和“購貨單位”欄一律改為“銷售方”和“購買方”,“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改為“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主要是因為營改增后,原征收營業稅的服務業納入了增值稅征收范圍。
新版專用發票和貨運發票取消了發票監制章和雙杠線微縮文字防偽特征,保留部分防偽特征,增加光角變色圓環纖維等防偽特征,使防偽特征達到9項,形成了嚴密的公眾、專業和專家三級防偽體系,稅務總局將光角變色圓環纖維等5項防偽特征予以公開后,便于納稅人和稅務人員初步識別發票真偽,筑起防止利用增值稅發票偷逃騙稅的第一道屏障。
金稅卡和IC卡等稅控設備8月起停售
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服務單位只允許發售金稅盤、報稅盤,停止發售金稅卡、IC卡等稅控專用設備。原使用金稅卡、IC卡的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金稅卡、IC卡等稅控專用設備。
據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金稅卡、IC卡伴隨著1994年金稅工程而生,型號經歷了多次更新,但金稅卡、IC卡自身存在一定硬件缺陷,要求匹配主板有ISA插槽的計算機才能正常使用,存儲空間無法擴大,難以滿足抄報稅存儲的要求。
2011年稅務總局組織研發單位開發了金稅盤和報稅盤,經運行測試升級,金稅盤、報稅盤的質量和功能日趨成熟,不僅提升了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技術水平,同時方便了納稅人辦理日常事宜,大大降低了專用設備對計算機的匹配要求,便于安裝使用。
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需辦稅務登記
8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開始施行。今后,在中國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非居民企業也必須辦理稅務登記。
《辦法》明確,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稅收管理范圍包括:以自有或者租賃的船舶、飛機、艙位,運載旅客、貨物或者郵件等進出中國境內口岸的經營活動以及相關裝卸、倉儲等附屬業務。并明確了以程租、期租、濕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飛機取得收入的經營活動也屬于國際運輸業務。
按照《辦法》規定,非居民企業應自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資格或運輸合同、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選擇向境內一處業務口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同時提供經營資格證書、經營航線資料、相關業務合同以及境內聯系人等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