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定期免稅項目 (1)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和水產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向社會收購的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8)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 (9)單位和個人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它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除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 (10)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 (11)糧食經營企業: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 其它糧食經營企業銷售給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 (12)以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 (13)部分農業生產資料; (14)五大類飼料產品; (15)黃金冶煉企業生產銷售的黃金; (16)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的; (17)殘疾人專用物品(假肢、輪椅、矯形器); (18)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 (19)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未超過原值的。 2、定期免稅項目 定期免稅項目以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公布項目為準。 3、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享受退稅管理: (1)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已投入的資本金必須達到企業投資各方已到位資本金的25%(含25%)以上。 本市外商投資企業,未取得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證的,必須在履行第一份國產設備采購合同第一次購買國產設備前,到本市進出口稅收管理處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證手續。企業取得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證后,方可申請辦理購進國產設備的登記備案手續。 (2)享受退稅的設備范圍:是指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國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在國內采購的設備。 對列入國務院《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在國內采購的設備,不能享受退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3)享受退稅的設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必須是以貨幣購進的未使用過的國產設備,不包括投資方的實物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 必須是在稅務機關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購進的國產設備。 (4)購進國產設備的應退稅額 =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增值稅稅率 (5)對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國產設備,由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負責監管,監管期為五年。在監管期內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發生出租、再投資行為的,應補征其已退稅款。 4、出口貨物退(免)稅 (1)外貿、工貿和其它貿易型公司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和稅額計算。對庫存和銷售均采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企業,也可按適用不同稅率的貨物分別依下列公式計算: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退稅率 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準退稅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應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進項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的)銷售金額/(1+征收率)×退稅率 其它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依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的增值稅稅額計算確定。 (2)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實施“免、抵、退”稅辦法: “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當期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3)外貿、工貿和其他外貿型公司出口和代理出口貨物的應退消費稅稅款,凡屬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貨物時征收消費稅的價格計算。凡屬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貨物購進和報關的數量計算。其計算退稅的公式為: 應退消費稅稅款=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出口數量)×稅率(單位稅額) 生產企業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依據其實際出口數量予以免征。 出口貨物的銷售金額、進項金額及稅額明顯偏高而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拒絕辦理退稅或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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