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聯合發布《關于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適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8號),就沈陽等10個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適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進行明確。
財稅〔2016〕108號文規定,沈陽、長春、南通、鎮江、福州(含平潭綜合實驗區)、南寧、烏魯木齊、青島、寧波和鄭州等10個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的有關規定,適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財稅〔2014〕59號文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實行該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通知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2.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一)軟件研發及外包
類 別 |
適用范圍 |
軟件研發及開發服務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業、零售、服務、能源、物流、交通、媒體、電信、公共事業和醫療衛生等部門和企業,為用戶的運營/生產/供應鏈/客戶關系/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計算機輔助設計/工程等業務進行軟件開發,包括定制軟件開發,嵌入式軟件、套裝軟件開發,系統軟件開發、軟件測試等。 |
軟件技術服務 |
軟件咨詢、維護、培訓、測試等技術性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