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公告》的背景
為更好地發揮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的導向作用,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促進外貿回穩向好,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以下簡稱《辦法》)。在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評定標準中,《辦法》第六條第(五)項明確了存在省級國稅局規定的失信或風險情形的出口企業,其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三類;《辦法》第七條第(九)項明確了存在省級國稅局規定的嚴重失信或風險情形的出口企業,其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應評定為四類。基于《辦法》的授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制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上述情形,有利于提高出口企業的稅法遵從度,構建“守法便利、失信懲戒”出口退稅秩序。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出口企業被發現有七種失信情形之一的,其退(免)稅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三類:一是改適用出口稅收政策未及時進行相應的稅收處理;二是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的進貨憑證“一票兩用”;三是外貿企業用稽核不符或失控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稅;四是未按規定進行出口貨物單證備案;五是冒用出口貨物收匯憑證;六是出口不能收匯的原因是虛假;七是出口申報不實被海關給予行政處罰。
(二)出口企業被發現有八種風險情形之一的,其退(免)稅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三類:一是不規范的出口經營行為;二是從一般風險供貨企業購進出口;三是購進出口一般風險商品;四是出口稅收函調有不予或暫緩退稅情形;五是以農產品收購發票作為主要扣稅憑證的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后無增值稅應納稅額、免抵稅額發生,或免抵稅額所占比重明顯偏低;六是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退(免)稅額所占比重過半;七是屬一般風險信息出口企業;八是實際管理機構及其主要生產經營地均不在登記注冊所在地。
(三)出口企業被發現有失信情形或風險的種類、次數和相應申報的退(免)稅額超過規定的,以及提供虛假的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的,屬于嚴重失信或風險,其退(免)稅管理類別應評定為四類。
(四)《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時間界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3號)同時廢止。